(二)各级企业管理部门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及时纠正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1、凡涉及农村信用社持有债权的拟改制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通知农村信用社派员监督企业改制过程,确保农村信用社的债权不致流失。
2、对债务未落实偿付的企业,有关的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手续;对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物,在没有落实债务偿付前,一律不予变更登记。
3、对农村信用社和借款人内外勾结,伪造、虚构贷款凭证、抵押物,恶意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各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初步调查后,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各级企业管理部门要负起检查、监督责任,责成拖欠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落实偿还欠款责任,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5、对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造成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移交有关执法机关查处。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依法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按并本工作方案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政策优惠。
1、国土部门在接到以物抵债协议书和有关土地产权证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产权变更登记全部手续,如原土地属划拨用地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先办理登记备案,并暂缓收取土地出让金,候请示市政府后统一处理。因办理土地使用权等变更而发生的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的收费一律免收,只收取工本费。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为抵押物,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土部门应及时为其补办登记手续。农村信用社接收的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4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放宽至从接收之日起4年。
2、房管部门在接到以物抵债协议书和有关房产权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全部手续,并免收契证费、手续费等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对将房屋产权设定为抵押物,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管部门应及时为其补办登记手续。
3、税务部门在接到农村信用社呆帐贷款核销手续后,应从快、从简给予审批。对确实收不回的呆账贷款,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材料报审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15号)的申报材料内容规定,经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准予税前列支。
4、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案件时应区别对待。对因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长期下落不明或以各种借口拒不确认借款的,农村信用社对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已主张债权的有效依据。对农村信用社的诉讼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对暂时无法执行或已中止执行的案件,应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集中人力、物力、时间,切实解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需由农村信用社缴交的诉讼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等,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从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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