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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拒不还贷的赖债户,农村信用社要列明清单上报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银监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分期分批予以曝光,并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停止其办理对外支付结算等金融制裁措施;或者通过诉讼,提请人民法院进行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直至拍卖其财产。
  4、对没有货币资金来源还贷,但有实物资产的欠贷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信合办[2001]83号)精神,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收贷。实物价值以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据。
  5、采取“优先确权、允许欠费、暂缓征收(交)、统一安排补交”的特殊措施。一是对农村信用社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取得的财产,从债务人手中取得的以物抵债、尚未变现的资产,以及因欠交有关规费或工程款等导致无法确权的以物抵债的不动产,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资产未作变现和最后处置之前应避免重复收取税费;二是凡在资产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由地方收取的有关权证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等的费用,可凭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从减少环节、降低费率等方面予以优惠;三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资产的收费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资产问题的通知》(潮府办函[2001]41号)执行。
  三、清收工作要求
  (一)各级原开办企业、直接管理单位负贷款责任或直接负有贷款责任的党政机关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1、对各级党政机关、村民自治组织,或其原开办企业(含事业单位、集体企业、镇办企业、村办企业)的逾期贷款,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追收,督促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还贷和担保义务。对由党政机关承担还贷义务的,由当地政府在其经费节余部分或自有资金扣还;对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的现任负责人,不依法确认借款,拒不承担清偿责任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借款单位按计划偿债,以及有偿还能力但不积极偿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资产核查中发现债务单位的贷款责任人涉嫌金融违法的,移交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查处;对原开办企业的党政机关,由于失察、失管导致资产流失、无法偿还借款的,从查清经济责任入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无偿债能力的欠贷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查清贷款资金流向、个人经济收入,同时由有关部门对是否涉嫌经济犯罪组织调查,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2、对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负贷款担保责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按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协助农村信用社追收贷款。对未还清到期债务的人员,不得调离、晋升,不得批准其辞职;对在限期内仍不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欠款余额,或给予停职停薪处理,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向农村信用社借款逾期6个月以上未还的,参照粤纪发[2000]19号文有关借用公款逾期不还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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