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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200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维护金融债权,有效地压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增强农信社服务“三农”能力,确保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收处置的对象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重点是党政机关及其原开办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和农村信用社员工,以及企图转移、藏匿财产或逃废债务的欠债大户、赖债户的逾期贷款。
  二、清收处置的方法
  本方案实施时间从本方案发出之日起至2009年年底。
  (一)清收原则
  按照“谁批贷,谁追收,谁用钱,谁还债”的原则,落实清收责任人(贷款审批人、信贷员),分解下达清收工作任务。原贷款审批人和信贷员退休或工作变动的,仍有义务协助清收。
  (二)清收方法
  采取“先大后小,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钱后物,钱物皆收,分类排队,重点突破,逐宗解决”的方法,分步开展清收处置工作。
  (三) 清收处置措施
  1、完善资产的法律保障手续。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确认农村信用社所有的资产权益。在全面清理资产、重新办理确认手续的基础上,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担保手续或担保手续不全的贷款,应补办或完善担保手续。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对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通知》(广州信合办[2002]82号)要求,积极调查,摸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不主动还债的债务人尽快提起诉讼,及时保全信贷资产。
  2、对拖欠贷款且未被起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村信用社要发出限期还贷通知书,对在限期内不积极还贷的重点欠贷户,应将欠贷情况报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由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建议主管部门和任免、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责令其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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