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每一项的分数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附件二:
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非公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二、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三、非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职”的原则(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非公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并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五、非公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非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七、非公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非公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