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39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9号)要求,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向相关企业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制订整改计划并限期整改,落实“挂牌督办、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要实行“一厂一表”的跟踪监督制度,对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还没有开展安全生产许可申报的、存在隐患拒不落实整改的、在2006年6月底前仍整改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各县、区要认真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并于2006年6月底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时间安排
(一)2006年1月-3月10日。各县、区组织检查并督促生产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企业予以指出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尚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和拒不整改的企业责令停产。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于3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2006年3月11日-5月25日。各县、区要在前一阶段整治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全面清理辖区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确保整治工作真正取得成效。集中整治情况于5月26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2006年5月26日-6月15日。由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坚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县、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的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认真研究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省、市的工作部属,结合实际,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整治的时间和进度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及时总结和分析专项整治的经验和教训,注意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确保整治的成效。各县、区将整治方案和整治情况分别于1月15日和6月3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