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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苏外经贸经[2003]420号)


各市外经贸局、省各外经企业:

  现将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合发[2003]44号)(以下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函[2003]7号)和《补充通知》,我厅负责出具我省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公司(以下称经营公司)派出劳务人员的《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二、经营公司向我厅申办《劳务人员出境证明》时应提供有关《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表》(原件)、《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提供复印件并查验原件)及填写完整的《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境证明申请表》(含劳务人员名单)(见附件2)。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5号)(以下称《省政府办公厅加强管理的通知》),我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调整为:涉及外经贸部确定的对外劳务合作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详见附件3)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以及省属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我厅审查。其他一般国家(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经营公司所在市外经贸局审查。市外经贸局应在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项目审查材料报我厅备案,我厅在收到项目审查材料两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审查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即自动生效。

  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加强管理的通知》省外经营公司在我省招聘出国劳务人员时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从2003年6月1日起,到我省外经贸部门备案。如该项目的劳务人员户籍在同一个市(省辖市,下同)的则到该市外经贸局备案;如该项目的劳务人员户籍涉及到两个市以上的,则到我厅备案。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备案,经营公司需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备案表》(见附件5)及经过年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并查验《资格证书》原件。接受备案的外经贸部门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备案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上盖章,并返还经营公司各1份。查验后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来年年审前不再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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