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普法的协调及普法交流
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普法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并在适当的时候对有关市外经贸局(委)及有关省级外经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普法工作进行抽查。
各市外经贸局要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各单位必须每年上报一次本单位及本地区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在适当的时候将组织召开“四五”普法经
验交流会,以加强横向交流和沟通。
八、考核验收
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将于2005年进行。
1、各市外经贸局、省外经贸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2005年上半年完成对本单位及所辖部门的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并将考核验收结果报送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
2、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将于2005年年中对全系统进行“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的结果评选“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2:
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
学习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及惯例
行政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7、《
会计法》
8、《
档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