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干旱程度、受旱面积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林业,渔业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受旱地区具体抗旱行动的重大举措等,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水量与水质的实时监测,统一管理和调度。向市政府报告旱情,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旬向省防办填报旱情报表,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
4.3.3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a、7个以上县(市、区)50%以上作物受旱,40%以上作物成灾,50%以上水浇地无法灌溉,土壤相对湿度低于45%,30%以上农村人口、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b、10个以上县(市、区)30%以上作物受旱,20%以上作物成灾,30%以上水浇地无法灌溉,土壤相对湿度低于55%,20%以上农村人口、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c、14个以上县(市、区)10%以上作物受旱,10%以上作物成灾,10%以上水浇地无法灌溉,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5%,10%以上农村人口、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2)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情况,及时掌握各县旱情发展情况,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
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分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干旱程度、受旱面积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镇供水,林业,渔业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受旱地区具体的抗旱行动和大举措等,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旱情。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旬向市政府填报旱情报表,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
4.3.4Ⅳ级响应行动(蓝色)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a、5个以上县(市、区)30%以上的作物受旱,20%以上的农作物受灾,30%以上水浇地无法灌溉,土壤相对湿度低于55%;20%以上农村人口、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b、10个以上县(市、区)10%以上的作物受旱,10%以上的农作物受灾,10%以上水浇地无法灌溉,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5%;10%以上农村人口、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
(2)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应根据旱情监测预报情况,及时掌握旱情发展动态,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
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抽调水利局领导分片包干,带领技术人员分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做好水利工程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抗旱服务。
市防指及时掌握各县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干旱程度、受旱面积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镇供水,林业,渔业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受旱地区具体抗旱行动的重大举措等。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旱情,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
4.4其他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
4.4.1洪水灾害
(1)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市防指按照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指挥实施;包工程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专家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军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滞洪区滞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县(市、区)防指做好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洪水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防指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
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有关县(市、区)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防洪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排涝应当服从防洪。
4.4.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水利、国土、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指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4.4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指应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跨县(市、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应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限度地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