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涉及中国专利的,应查明出口方或委托方是否为该专利权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如出口方是该专利权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应在货物贸易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就追究第三方侵犯该专利权的主体和权限进行约定;如出口方或委托方不是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第七条 引进境外技术时,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对该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市场前景进行评估,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引进无效技术。涉及专利许可或转让的,还应要求技术许可方或转让方出示该专利有效和其为该专利合法拥有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到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讦估。
第八条 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进行技术转让时,应检索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符合条件的有关发明创造应及时申请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所有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跨国公司)其专利技术转让费的提取比例应合理,以保证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获得正常的发展。
第十条 引进境外技术时,与境外当事人签定专利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的,境内当事人应到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持合同备案证明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向境外出口技术时,与境外当事人签定专利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的,境内当事人应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持登记证明到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请求海关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进口方在进口货物时,发现进口货物有涉嫌冒充或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向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照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及时查处。在进出口货物贸易中故意为冒充或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比照冒充专利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