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知规发[2002]45号)
各市科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经贸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今年是我国加入WT0进入实际运行的第一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广大企事业单位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参于国际竞争,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活动也日趋频繁,为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与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专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贸易专利管理,是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中所涉专利进行管理,包括依法进行有关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专利侵权监视、专利纠纷处理、冒充及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查处等。
第四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或明确专利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涉及出口国专利权的,应查明出口方或委托方是否为该专利权合法拥有者,并应在货物贸易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进口方或受委托方如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专利侵权,应由出口方或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