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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以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应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必须通过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如实填报《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及《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并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管理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中标单位应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见附表3)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由监理单位在信息系统上填报(没有委托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下同)。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发生后15天内,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4),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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