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厅(羊毛、毛条除外),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我厅,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寄)送至我厅发证大厅;
(二)我厅经办人在退回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备注”栏注销该配额证,并由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同时将企业退回的配额数量及已完成的数量等相关内容输入“系统”。
(三)我厅将退回的配额按品种进行汇总,于2004年9月20日前以厅(委、局)文件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再分配配额的申请、初审、上报
(一)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我厅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二)我厅于2004年9月1-15日接受企业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其初审程序与操作要求与年度分配相同。
(三)我厅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本地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汇总,以厅文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报送商务部的文件要附有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的《申请表》,其中对已完成原分配配额量进口的企业申请,须附该企业交送的已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对新申请企业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企业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有关材料。
(五)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我厅。
第十七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我厅外贸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