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2004年1月1日前,我厅在收到商务部下达的年度配额分配文件及网上审批结果后,通过各市外经贸局通知企业及时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配额发放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签字,发证人员用印并负责发放及有关签收工作;
(二)南京市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厅发证大厅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非南京市企业的(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由我厅寄送各省辖市外经贸局,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市外经贸局领取配额证。各省辖市外经贸局负责签收工作。
第十一条 有效期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第十二条 延期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合同及书面说明)到我厅申请延期。我厅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第十三条 更换
(一)最终用户经多次进口报关,填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后,如仍有进口关税配额余量需继续进口,或需变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报关口岸”的,可以到我厅更换配额证。
(二)企业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证寄交或送交我厅,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要求;
(三)经办人在原件“备注”栏上注明更换理由、剩余配额数量及变更报关口岸情况并签字后,报指定签发人复审签字,传真至商务部外贸司申请换证,同时将最终用户已完成进口数量的相关信息输入“系统”,正本由我厅留存备查;
(四)商务部五个工作日内对换证申请给予批复,经办人员收到网上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更换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证书备注栏中签字发放(程序同前),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我厅发证大厅领取。
第六章 配额退回及再分配
第十四条 关于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最终用户当年不能全部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