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为商务部授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地方管理机构,厅外贸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我省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文件由向商务部外贸司备案的指定签发人签发及经办人办理。
第二章 配额申请
第四条 配额申请条件及资格以商务部当年公告为准。
第五条 配额申请受理时间以当年公告为准。
第六条 配额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以当年公告为准。配额年度计划申请材料需通过省辖市外经贸局转报我厅。
第三章 申请材料的审核与上报
第七条 配额申请材料的审核及上报
对食糖、豆油、菜籽油、棕榈油关税配额的申请,我厅采取经办人、处长、厅长三级审核,上报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按《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有关规定,对企业填写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其他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凡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报处长复审。对企业填报的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经办人应尽快通知企业及时修改材料。
(三)对复审无疑义的,处长在《申请表》上签字,报厅领导审核后以厅文形式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
(四)经办人将本地符合条件的申请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负责传输电子数据。
第四章 配额分配
第八条 配额分配
(一)商务部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2004年1月1日前,商务部以正式文件向我厅下达分配结果,同时通过“系统”下达审批结果。
(二)我厅负责通过各有关市外经贸局向各有关企业将转发分配结果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五章 配额证的发放、更换及有效期
第九条 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发放及更换工作由指定签发人及经办人员两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