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显示仍有可供分配的羊毛、毛条配额余量,对于获得配额并全部完成本细则第四条第(三)点(《
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
九条)规定的进口数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交回我厅的最终用户,可于9月30日后继续申领羊毛、毛条进口配额(程序同前)。
(二)我厅将有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传真至商务部外贸司,同时附企业交回的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后,商务部相应增加该企业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核定数量,并在网上批复。
(三)在新增加的核定数量内,我厅按规定程序(同前)为企业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寄)交我厅发证大厅。
第十五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我厅外贸处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十二月
附件二
江苏省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商务部发布的《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操作规程》及第五十四号公告,为规范我省农产品(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严格操作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企业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均纳入本细则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