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
(一)最终用户经多次进口报关,填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后,如仍有进口关税配额余量需继续进口,或需变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报关口岸”的,可以到我厅更换配额证。
(二)企业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证寄交或送交我厅(发证大厅),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要求;
(三)经办人在原件“备注”栏上注明更换理由、剩余配额数量及变更报关口岸情况并签字后,报送指定签发人复审、签字,传真至商务部外贸司申请换证,同时将最终用户已完成进口数量的相关信息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正本由我厅留存备查;
(四)商务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换证申请给予批复,经办人员收到网上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更换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证书备注栏中签字、发放(程序同前),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我厅发证大厅领取。
(五)对2004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合同及书面说明)到我厅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2005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配额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六)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我厅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六章 配额退回及再分配
第十二条 关于最终用户当年不能全部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退回
(一)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 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我厅。
(二)经办人在退回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备注”栏注销该配额证,并由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同时将企业退回的配额数量及已完成的数量等相关内容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商务部将对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汇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我厅当年不再受理其配额申请。
第十三条 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