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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苏省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时登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
  (1)审核一般贸易项下配额申请时,经办人根据系统内自动设置的限领数量核定该企业进口可申请数量;
  (2)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申领配额不受数量限制;
  (3)企业可以一次申报多个合同,但一般贸易羊毛、加工贸易羊毛、一般贸易毛条、加工贸易毛条需分别填报。当《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进口合同”栏不够填写时,可以附与“进口合同”栏格式相同的填报合同信息的附页。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办人在《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上签字,并送指定签发人复审、签字;对不符合要求之处,经办人应尽快通知企业。
  3、签发人复审同意后,经办人按照企业递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将相关内容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申请在“系统”中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4、经办人于录入配额申请电子数据的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将《申请表》通过传真报部外贸司,申请材料正本在本厅留存。

第四章 配额分配

  第九条 配额分配
  商务部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我厅在接到商务部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数量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4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 我厅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章 配额证的发放、更换及有效期

  第十条 发放
  (一)商务部在收到羊毛、毛条《申请表》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过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批复。
  (二)我厅在接到网上批复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在我厅网站通知企业前来领证。发放程序为:经办人签字,发证人员用印并负责发放签收。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我厅办证大厅领证。
  第十一条 有效期
  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4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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