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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推荐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备选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推荐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备选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管函[2004]1号)


各市外经贸局、大型外贸企业(集团)、省有关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商务部决定开展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评选工作(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称不再使用。)。根据商务部《关于推荐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备选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促函[2003]362号)要求,结合我省出口品牌的发展情况,现将推荐备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具体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2)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包括列入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的企业),方可申请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

  三、申请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须按附件1的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企业不得伪造材料、虚报数据,一经发现,商务部将立即取消其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评选资格,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申请。

  四、各市外经贸局、大型外贸企业(集团)负责初审所辖有关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我厅。我厅负责审核省有关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

  五、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我厅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我省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推荐名单,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对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新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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