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四)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六)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评标定标办法采用评分方式评标的,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为每个分项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对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限定在三个以内(含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评标报告应同时抄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他。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