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2004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与各市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二。
2004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外经贸厅、省外汇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
省外经贸厅 外经处 何怀东 电话:025-57710140
外贸处 甄莉萍 电话:025-57710080
省外汇管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张云初 电话:025-84790050
附件1: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附件2: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江苏省外经贸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一、对已经清算、或者虽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应收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敦促其调回境外企业清算所得或境外企业剩余资产。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二、对境内投资者在完成境外企业批准手续2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将不为境外企业办理批准证书延期手续,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三、对无故不参加2004年年检的境外企业,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进行重点监控,列出相关投资主体及境外企业名单,同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从应参检年度起三年内,不再给予上述企业与境外投资有关的优惠政策。在其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之前,不再批准其开展新的境外投资。
附件2
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外经贸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分局可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