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市外汇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各市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对《年检报告书》的报表二和报表四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报表四,要重点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
(二)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初评。
(三)各市外汇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两份《年检报告书》、初评情况及有关材料集中报省外汇管理局。
五、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资主体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承担原由我驻外经商机构承担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工作。该项评价的内容和标准简化为:1、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6分);2、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满分4分)。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
(二)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将上述评分连同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情况的分值(两项满分共计30分)作为初评供省外经贸厅参考。
(三)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初评情况、《年检证书》(原件)及基础数据模板(以软盘形式)集中报送至省外经贸厅(境外贸易企业报厅外贸处,非贸易企业报厅外经处)。
六、年检工作总结
各市年检部门应依据年检结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关情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将工作报告于2004年6月15日前上报省外经贸厅,各市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上下载)于2004年6月15日前报省外汇管理局。
七、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2004年年检结束后,省外经贸厅和省外汇管理局将集中精力对辖内投资主体违规境外投资及违反监管义务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者已办理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参加2004年年检的境内投资者,将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原则见附件一。
八、补办国内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