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其它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或者引进技术不在以下列举的五个方面,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
(四)对于引进的专有技术不在以下列举范围内的: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