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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苏外经贸技服[2005]537号)


各市外经贸局、工业园、高新区,各有单位:

  为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同时规范税收减免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位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正反面打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五)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六)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七)省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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