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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十一)市工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不具备有效合法权属凭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场所,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和建设部门应将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接到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和建设部门书面函告以及有效文件认定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后,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变更住所、收缴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
  三、关于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提请市政府、市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或直接由市政府、市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及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不严格履行本意见规定的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职责的;
  2、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违法用地事实告知后,不依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当事人行为的,或对应当移送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而不移送的;
  3、市、镇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土地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内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相关部门或市政府的;
  4、市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
  5、市规划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提供有关规划信息资料的;
  6、市城管执法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范围内行为的;
  7、市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立案调查的;
  8、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没有查验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新装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
  9、监察部门未在规定限期立案处理市国土资源部门移送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的;
  10、依法律、法规或本意见等相关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追究其相关机构或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在年度考核中,对镇政府(区办事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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