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管函[2005]103号)
各市、县外经贸局,各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省级大型外经贸企业:
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和生产能力核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05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加工贸易审批部门及时更新升级JM2003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审批系统,以便充分发挥系统的功能。
二、凡是没有授予加工贸易审批权的外经贸局(管委会)负责对注册地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书面材料初审及企业实地验厂工作,由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材料并签注批准意见。
三、对于没有上网条件的加工企业,其《生产能力证明》可以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代为上网录入、打印,由加工企业注册地加工贸易审批部门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