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人与转入所签订聘用合同,并由申请人填写转所申请表1式3份,转入所加具意见、加盖公章。
(5)转入所将申请人的转所申请表、聘用合同及上述(2)所列的证明交给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执业证超过注册有效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据以办理注册手续。
(6)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应在1周内办理转所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执业证上变更执业机构名称和发证日期,加盖“广东省司法厅证件校对章”(由省厅刻制下发)。若申领新执业证的,则先申报材料转递省厅填发新执业证,再将执业证发给转入所,由转入所发给申请人。对材料不齐的,应书面通知转入所补齐应当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转所,将转所申请表、律师执业证及转所材料一并退回转出所,并将理由书面通知转出所和转入所。
(7)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为申请人办理转所后,应在办结后的1 个月内将转所申请表1份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于“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除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
1、各地级以上市局可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告知、听证、送达等处罚程序,直接对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作出除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内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据以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法规处备案。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本局受省司法厅委托,依据……”一句。
3、省厅发现各地市司法局在行使委托行政处罚权出现违法或不当时,应在收到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书面责令有关地级市司法局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处罚。对逾期不予改正的,省厅可作出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及有关市司法局。
4、受处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