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地级以上市局在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格及申报材料送省厅备案。
(4)省厅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发现材料不符合审批核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及审批表格给各市局,并书面责令其改正审批核准事项,原审批核准事项无效。
2、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一)。
3、注意事项(见附件二)。
4、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对于“市内律师转所(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除外)”这一管理事项,各地级以上市局可为本市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所直接办理核准登记。“市内律师转所”是指律师转出和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为同一个地级以上市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转所。市内转所须符合以下条件及程序:
1、可以转所的情形。
执业律师(分所派驻律师除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转入所、转出所同意,可以申请转所执业:
(1)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并且聘用合同期满或已与转出所解除聘用合同;
(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
(4)转出所被注销的。
2、禁止转所的情形。
(1)转出所的合伙人、合作人(发起人)未办理退出合伙、合作登记的;
(2)国资所占编人员未辞公职或未将人事档案挂靠人才交流中心的;
(3)执业律师与转出所的业务、债权、债务未结清的;
(4)在转出所执业未满1年的;
(5)未与转出所解除聘用合同的;
(6)无正当理由未年审注册的;
(7)因被投诉正在被调查的;
(8)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尚在处罚或处分期内的;
(9)申请人为我省或外省律师所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
3、转所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将转所申请表(见附件四)、律师执业证交给转出所,与转出所解除聘用合同,结清业务、债权和债务,转入转出两所就申请人的管理协商一致。
(2)由转出所在转所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下列证明:合同期满或解除证明;业务、债权和债务结清证明;业务档案归档管理证明;申请人完税证明。
(3)转出所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缴交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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