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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的通知[失效]

  二、委托行使律师管理权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部相关规章,在省厅现有的律师管理权中,拟委托下列四项律师权限给各地级以上市行使: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退伙,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章程、协议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人员变更等事项的核准登记(律师事务所名称、合并、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核准登记除外);

  (二)市内律师转所(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除外);

  (三)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除外);

  (四)对不设区的东莞、中山两市,委托其行使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权(吊销律师执业证除外)。

  上述律师管理权从2004年5月1日起委托给各地级以上市行使,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当地的条件及情况将部分律师管理权转委托给所属县(区)司法局行使,但转委托需报省厅批准。

  根据粤司[2003]25号文,以上第(一)、(二)、(三)项律师管理权已于2003年2月1日先行委托广州、深圳两市行使。2004年5月1日后,广州、深圳两市按照本文件继续行使省厅委托的律师管理权,不同之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三、委托行使各项律师管理权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对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退伙,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章程、协议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人员变更等事项的核准登记(律师事务所名称、合并、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核准登记除外)”这一管理事项,由各地级以上市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办法为:

  1、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各地级以上市局提出申请。

  (2)各地级以上市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准,在申请表加盖“准予变更登记章”(由省厅刻制下发),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加盖“准予备案登记专用章”(由省厅刻制下发);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齐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中载明不予办理的理由或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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