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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段时间以来,省厅发现在办理部分律师管理审批事项时,存在重复收取当事人申请材料、办事程序不够科学,以及一些刚批准设立的分所派驻律师不到位等问题。为规范律师审批管理,本着依法、高效、科学、便民的原则,对如下事项作出具体要求,请各地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省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的,各市司法局应在省厅批准成立了该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后,将申请人执业证收回上缴省厅,由省厅办理了执业证变更手续后连同批复文件一并发给市局。

  如果发起人异地(地级以上市)提出申请的,须同时提供执业机构所在市的市局出具的有无投诉或是否在处罚期内的证明。

  二、已在省外执业、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直接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但必须先行申请调档,调档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待省厅收到档案后,由发起人将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申请材料一并逐级提交至省厅。

  三、省外律师事务所申请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不再办理律师个人调档手续。但申请人须提供外省省厅出具的派驻律师的执业证已收回、执业期间有无受惩戒记录、执业年限以及同意派驻的证明。同时还须将《律师执业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以及近期大一寸彩照一张等六项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省外的律师所在我省设立分所后申请增加派驻的,须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以及近期大一寸彩照一张等六项执业证申请材料。

  四、律师所及其分所都在我省,总所申请增加派驻或撤回派驻律师的,各市司法局须将申请人律师执业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厅,由省厅负责审核。

  五、公司、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执业满一年的,可不再参加实习;执业未满一年的,需要先参加实习,实习期限从申领公司、公职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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