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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规程(试行)


  处罚决定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也可以委托同级或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送达。

  处罚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当事人是律师的,处罚决定书一般不委托所在律师事务所送达。所在律师事务所确有把握送达且能按期返还送达回证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应当在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行政处罚由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也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第三十六条 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期限,自执行机关收到上缴的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执行期限,自执行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的上缴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全体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对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应到律师事务所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全体律师执业证,同时组织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集中学习整顿,学习整顿结束后应责令律师事务所写出整改报告,并根据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律师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将当事人的律师执业证上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标注。

  律师事务所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将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标注。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以上处罚的,执行期满以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合作律师事务所发起人退出、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转所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所指被投诉人是指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律师业相关从业人员;当事人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处罚程序,并受行政处罚决定约束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律师业相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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