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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规程(试行)


  (三) 没有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人退费请求事由不合理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疑难复杂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组织集体讨论,并将集体讨论意见上报主管厅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属于转办案件并要求回复转办机关的,承办单位应在处理结束之日起3日内将结果书面回复转办单位并答复投诉人。

  回复督办案件,要详细说明调查过程、证据情况、处理理由和处理内容。必要时可将投诉案卷移送转办单位阅处。转办单位有权调卷审查。

  第二十四条 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领导批准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需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行业处分的投诉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后的时间不计入投诉案件处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不妥的,应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对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原处理部门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已办结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投诉处理材料应全部装订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投诉处理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管。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厅局领导审批后,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但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经报领导审批后,提出处罚建议连同全部证据材料报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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