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协会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应告知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向被调查人表明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调查。
向两名以上被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的,应单独询问,分别做好笔录。
第十七条 经调查取得的物证、书证复印件,应要求提供人出示原件并经核实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原件现存于何处”字样,由提供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意见。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正在诉讼或仲裁的,可以中止投诉事项的处理。但诉讼或仲裁争议的内容不影响对有关违纪违规事实认定的除外。诉讼或仲裁终结后,应及时恢复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审查处理
第二十条 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认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对被投诉人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做好投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
(二)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超过追诉时效的,可以对被投诉人采取谈话提醒、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加强监督检查;
(三)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律师协会并建议给予行业处分;
(四)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应给予行政处罚,但投诉人提出不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或书面撤回投诉,且被投诉人已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提出退费或赔偿请求的,应当根据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情节及投诉人请求事项合理程度,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人:
(一)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回违法所得;
(二) 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或被投诉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投诉人提出的退费请求合理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建议投诉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