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被投诉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涉嫌违反行业规范的,转同级律师协会或报上级律师协会处理,同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被投诉人属于本机关直属管理且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条 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违规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可以自行立案调查,也可以委托同级律师协会或转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转办的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列为督办案件处理:
(一)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级党委、政府转办或督办,并要求限期上报处理结果的;
(二)被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对律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有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应当督办的案件。
第十二条 对于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的督办案件,经办人员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后直接立案调查,一般不再转办或委托律师协会调查。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案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四条 投诉事项证据不足但提供了明确的调查线索的,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 向被投诉人调取涉案案卷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要求被投诉人限期答复并提交证据;但署名投诉涉及举报事项或投诉涉及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三)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取证;
(四)通过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调查人员同时在场,并主动向被调查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第十六条 制作询问笔录时,应由一人询问、一人做好记录,在询问之前要告知被询问人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同时告知故意作伪证或者隐瞒事实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完毕,应由被调查人阅读并逐页签名确认。修改处由被调查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