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规程(试行)
(2007年9月30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纪投诉行为的投诉查处工作,保护投诉人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行政处罚法》、《
信访条例》和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反映我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在执业过程中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查处投诉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项;
(三)能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证明材料或线索;
(四)与本辖区内的律师(所)执业行为有关。
不得以被投诉事项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为由不受理投诉。
第五条 投诉应当向被投诉人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提出。凡与本辖区内的律师(所)执业行为无关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可不受理,但应告知投诉人到有权处理机关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