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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开始,广东省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第四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新要求,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有必要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全国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特作决议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体公民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要根据构建和谐广东的新形势,适应公民学习和运用法律的需求,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增强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全体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在继续做好全体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及社会事务的能力;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要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继续做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正确引导青少年从小自觉遵循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要开展学法、守法与用法相结合的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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