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职律师依章程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公职律师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照换发执业证的规定及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行业规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4、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参照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可以为本单位在法制部门中工作并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公职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岗位公职律师的业务由所在地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监督指导。
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应由政府部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六)岗位公职律师应以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身份开展执业活动,与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三、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省司法厅依法对全省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所属的公职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
(二)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三)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职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及交流。
(四)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十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十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