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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2、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3、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4、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5、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6、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四)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

  二、公职律师的条件、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职能部门中的法制工作部门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4、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厅核准;

  5、品行良好。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领取实习证,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申领实习证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包括: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积极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级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7、承办公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其它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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