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粤司律[1998]45号)
各市司法局:
近年来,各地律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律师法》及部、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工作规章,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对保证律师工作机构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申报材料不全,材料装订不规范;
二、对申报材料审查不严,出现假的证明材料;
三、该注销的律师事务所不及时申报,违规运作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精神,特通知如下:
1、申办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须提交部、厅规定的有关材料,合伙所的合伙人还须提供“人事档案挂靠单位证明”和简历。人事档案要求挂靠在当地司法局或人才交流中心。
2、合伙所的合伙人申请退伙的,须提交“退伙协议”。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须提交主管机关的任命文件或合伙(作)人会议决议。
4、合伙所合伙人自入伙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退伙,因故确需退伙的,经批准后两年内不得再入伙或作为发起人申办新所。
5、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批准后,主管机关应在15日内将该所执业证副本交省厅律师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经办人要认真核对,并加盖核对章和签名。
7、申报材料要按16开规格,装订整齐,编好目录,逐页编码。
8、各地要加强对所辖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指导,出现注销情况或违法违纪需要吊销执业证书的,要及时向省厅申报。
9、律师事务所在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程序期间,所有律师不得转所。主管机关接到批准注销文件,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和全体律师的执业证收回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新的建议,望及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