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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登记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审注册。对不符合年审注册的律师事务所,须书面告知不予年审注册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因受停业整顿处罚未能及时参加年审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可在其恢复执业后30日内申请补办本所年审注册手续。

  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年审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其符合年审注册条件后的30内申请补办本所年审注册手续。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年审注册截止之日起30日内,将通过年审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公告。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的注销和撤销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因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主管机关应将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注销材料报登记机关核准,并组织、监督律师事务所(分所)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报告

  (三)合伙人关于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决议(总所在外省的还需所在省司法厅加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清算组名单;

  (五)清算组在报刊上刊登的清算公告、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的律师事务所清算通知。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清算报告及执业证正、副本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收取的律师事务所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等按照规定保存。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主管机关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律师事务所(分所):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合作、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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