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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登记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申报变更事项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准备案;若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格及申报材料报登记机关备案;

  (四)登记机关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应及时录入电脑档案归档;复核发现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该变更事项从主管机关登记之日起即无效,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一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领回申报材料,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报变更的申报材料要求及申报表格申请人可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下载,也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年审注册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每年必须参加年审注册。不参加或未通过年审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所属律师均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审注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

  第二十八条 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映律师事务所上年度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财务管理等情况。

  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也应当反映分所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应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审注册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意见应明确说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有无违反规定情况以及提出处理意见,是否同意办理年审注册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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