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内各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分所的,由市一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申请设立分所证明和律师名单;
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我省申办分所的,其所在司法厅(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名单须向省厅上交原件。
(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登记机关,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三)登记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齐的,应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申报人,补充材料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审批核准机构成立,颁发执业许可证,并在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归入电脑档案。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颁发的日期为律师事务所分所成立的日期。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正本须在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律师事务所分所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设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在省厅核准机构设立后2周内应申报办理所有发起人的个人执业证变更手续。
自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发文核准设立分所之日起,派驻律师超过3个月未办理转入分所执业手续的,分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可向省厅申请撤销该分所。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遗失的,须及时在本地报刊上登出遗失启事,并书面报告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登记事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事项包括: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所址、电话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主管机关变更、合伙人入伙、退伙、增加派驻律师、撤回派驻律师。
以上事项除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和律师事务所主管机关变更须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外,其余各项委托各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后1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