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登记机关,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三)登记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齐的,应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申报人,补充材料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名称登陆司法部网站统一检索、核准。
(四)名称核定后,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机构成立,并发给执业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告。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颁发的日期为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日期。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本须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律师事务所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遗失的,须及时在省一级报刊上登出遗失启事,并书面报告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符合《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报新设律师事务所时名称检索不能通过的,经省厅通知应重新填写《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申请重新检索名称,检索时间按省厅收到新的申请起算。
第十四条 申请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在省厅核准机构设立后2周内应申报办理所有发起人的个人执业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