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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登记实施办法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发起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资产包括不动产、办公和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现金。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原是兼职律师的,作为发起人申报设立律师事务所时须提交正式的辞职文件或辞职证明;未在我省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在其申请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执业档案调档,在省厅收到其档案之后,再开始办理申报设立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呈报材料目录;

  (二)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申请书;

  (四)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章程;

  (六)开办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买卖或租赁房屋合同);

  (八)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3、个人简历

  4、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证号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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