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规范律师行业协会管理活动。强化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增强行业管理的力度。律师协会要加快行业规范的制定,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抓好律师的培训、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重视并切实做好律师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的建设,落实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执业律师担任的要求。适应律师行业协会管理的需要,逐步建立行业协会科学的运行机制。
(十六)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逐步在律师管理工作部门及协会办事机构之间建立起工作决策会商机制、工作情况交流机制和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行业管理制度、委托律协进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及处理对会员的投诉等工作要履行法定的监督、指导职责;对律师协会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律师维权及宣传等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各级律师协会制定或者修改相关的律师执业规范,应当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律师协会要组织好实习律师的培训、考试,做好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前的资格审查工作。加大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行业处分力度,对律师投诉及律师的违纪行为应先由各级律师协会统一受理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行政处罚的,由律师协会提出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十七)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在总结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律师事务所推广成功经验。引导律师事务所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质量内控,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要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科学的管理机制,强化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制约。引导一批规模较大、律师素质高、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鼓励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发展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专业定位的律师事务所,走“精品所”的发展道路。
四、保障措施
(十八)完善律师法律体系,为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加大对律师法律服务调研工作的力度,为《
律师法》的修改以及包括《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出台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