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重点是要继续完善我省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打造我省律师诚信品牌形象。争取用1-2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各级律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行为的监管,同时也为社会各界查询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总结广州、深圳等地区通过律师协会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经验,逐步全省范围推广。
要进一步加大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六条禁令”,即: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等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投诉处理、调查、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程序。建立完善规范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相互关系的监督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律师要坚决依法查处,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十三)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秩序。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依附于这些部门的法律服务功能划入律师法律服务平台的进程,建立以律师业为主导的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实行统一有序的行业管理。继续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实现“一个调整、两个加强”的部署,理顺法律服务几支队伍的关系。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和法律服务秩序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假冒律师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服务秩序。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外国律师事务所以咨询公司等名义进入国内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违反规定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活动。
(十四)规范律师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重点是进一步转变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职能,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合理配置省、市、县(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能。省厅要进一步从直接管理律师的具体事务向制定政策、宏观指导、行政监管上转变,逐步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属地管理。及时总结向广州、深圳两市下放(委托)部分律师管理权限所取得的经验,除个人执业准入、申请设立新的执业机构、吊销执业证及注销执业机构外,将省厅其他事务性管理权限逐步下放(委托)到其他地级市或律师协会,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县(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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