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省安委办要求认真整改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
各区安委办:
今年9月4日至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在我市进行安全生产督查,指出我市“大部分企业安全应急预案尚未建立”。为此,省安委办发来督办专函(粤安办函〔2004〕49号),要求我市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
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我市工矿企业应做好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工作。为落实省安委办指示,请各区将本辖区工矿企业落实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工矿企业按消防部门要求制定的防火应急预案也属于安全应急预案范畴)的基本情况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办,并尽快对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企业采取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