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03年10月8日起开始受理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业务范围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扩建的申请;
2、危险化学品经营申请;
3、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的申请;
5、监控化学品进口经营和使用的申请;
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用的申请。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许可。届时仍未获得许可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活动。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许可。届时仍未获得许可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已设立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于2003年12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许可。届时仍未获得登记许可的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剧毒化学品。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于2003年12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许可。届时仍未获得许可的企业,不得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已设立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于2003年12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许可。届时仍未获得许可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受理上述业务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请查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http://www.szsafety.gov.cn的危险化学品栏目。 联系单位、地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处、市履约办),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5楼1518室。联系电话: 25942955,25942954(FAX)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