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3〕52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8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有关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的具体事务,我局委托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办理。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该中心反馈。
联系人:尹恒
联系电话:25943026 ,25943021(FAX)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本着高效简便的原则,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8号),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初级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这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事务。事务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的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初级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事务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培训备案工作 凡在我市从事以上三类人员培训工作的社会办学机构,在培训工作开展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工作要求见附件1)进行培训备案,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备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1、培训对象的条件、资格;
2、培训的学时、课程以及教师;
3、培训的具体组织等。
(二)考试考核工作 社会办学机构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对以上三类人员进行培训结业后,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考核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安排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
2、组织开展考试考核;
3、评判考试考核的成绩,提出考试考核的结果,并对外公布。
(三)颁发证书工作 考试考核结束后,按照工作要求,对合格者颁发证书。具体内容有:
1、审核考试考核合格者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