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3〕57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政府明确我局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鉴于我局刚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业务,为了不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经研究同意,我市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所持有的原《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延至2004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仍在有效期内的持证单位可按照原《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类项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业务;证件过期的单位请速到我局办理有关临时许可证。请相关部门予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