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云办发[2008]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职数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职数,是指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中,部门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中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六个层次领导职数的管理。
第四条 机关的领导职务应当低于相对应的上一级机关的领导职务两个层次,其名称和级别应当与机构的名称和规格相一致。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核定和管理领导职数;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负责核定和管理非领导职数。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是有关部门设置职位、任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审核工资福利以及确定其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七条 各级机关核定部门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省级机关2至4名、州(市)级机关1至3名、县(市、区)级机关1至2名。
内设机构较多、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和政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1至2名副职领导职数。
第八条 省级机关的处级领导职数和州(市)级机关的科级领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内设机构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其中州(市)级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不足4名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